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越市监罚字〔2020〕3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黄酒货值为7500元,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绍兴市工商业务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对并处罚款部分:(一)已销售的,罚款数额为货值的1.5倍以上2.1倍以下;(二)未销售的,罚款数额为货值的0.6倍以上1.2倍以下。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停止生产不合格黄酒;2、罚款4800元;3、没收十年陈老顺泰雕酒495瓶。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21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余龙生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