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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市监罚字〔2020〕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黄酒货值为7500元,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绍兴市工商业务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对并处罚款部分:(一)已销售的,罚款数额为货值的1.5倍以上2.1倍以下;(二)未销售的,罚款数额为货值的0.6倍以上1.2倍以下。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停止生产不合格黄酒;2、罚款4800元;3、没收十年陈老顺泰雕酒495瓶。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21
    决定机关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余龙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