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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迁摩时汇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02MA****T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02民初6324号
    案号 (2019)苏1302执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2
    发布日期 2019-05-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迁摩时汇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晶100753.99元及利息(以100753.99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鲁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6元(原告已交纳1158元),由被告宿迁摩时汇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鲁滨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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