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富)市监罚处字〔2020〕05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局执法人员在工商年报工作中发现注册地址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驾校路33号场泰商务中心的100余家公司的联系方式存在问题。经初步调查,当事人2019年11月15日向本局提交的申请公司登记材料,其中《房屋租赁合同》是虚假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2020年5月21日,本案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11月,当事人委托杭州心客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代办公司注册登记。杭州心客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收取了当事人4000元费用,包含3500元经营地址托管费,注册代办费500元。后杭州心客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娟委托许力刚为当事人代办公司注册登记。在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注册登记材料中,《房屋租赁合同》上甲方(出租方)“刘斯文、徐静琦”的签名、乙方(承租方)“上海博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杨科”签名并非刘斯文、徐静琦和杨科本人所签,系中介代办人员许力刚未取得甲方、乙方的授权伪造签名,当事人实际和房屋产权人(甲方)没有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也没有向房屋产权人(甲方)支付过《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10000元/年的租金,该份《房屋租赁合同》属于虚假材料。2019年11月15日,当事人取得了公司设立登记。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当事人公司登记基本情况1份,证明相关主体情况;3、杨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发票复印件1份,地址托管服务协议书复印件1份,商务代理服务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当事人提交部分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4、许力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代办当事人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及当事人提交部分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5、杭州浙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张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统一运营管理合同复印件1份,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复印件1份,经营管理业主信息单1份,张鹏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公司注册地址的真实用途及当事人提交部分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6、郭松松询问笔录1份;胡恒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提交部分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7、本局档案室提供的当事人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1份,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份,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表格1份,证明当事人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材料的情况。2020年07月0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杭富)市监罚告字〔2020〕05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认为: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真实、合法的材料,并由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当事人在设立登记材料中,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相关问题,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2019年11月15日公司设立登记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3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09 |
决定机关 |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杨科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