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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炎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097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24民初4630号
    案号 (2022)川0117执恢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日期 2022-04-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成都市炎瑞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SMC(中国)有限公司货款4175134.3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征收20101元,保全费5000元,由成都市炎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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