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19****053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民终21139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179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日期 2022-0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李翠平与云梯公司之间签订的《花都颐和山庄(原名云梯山庄)认购书》《花都颐和山庄商品房买卖协议书》于2021年5月1日解除;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云梯公司向李翠平返还购房款27262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应当分段计算,计算方式为以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8262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7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3月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7262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云梯公司向李翠平退还维修资金11221元、代办费1050元;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云梯公司向李翠平赔偿按揭代理费损失900元、增值服务费损失50000元;五、驳回李翠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263.11元,由李翠平负担2635.61元,云梯公司负担2627.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给李翠平。本院二审期间,云梯公司提交了三份证据材料:证据一、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及其附件,来源于2013年3月22日中国青年网转载的《南方日报》新闻;拟证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已于2013年取消了预售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业务,改以商品房预告登记取代。证据二、《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第八十八条规定;拟证明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须提供首页盖有预售房款监控控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缴交首期房款的银行进账单及缴款通知书回执。证据三、《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节选),拟证明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自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购房者约定的期限内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对此,李翠平质证对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云梯公司称广州市已经取消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备案,与客观事实不符;合同备案除了是双方合同约定的事项以外,还是国家房地产管理法里面明确规定的一定要办的一个事项;预告登记跟合同备案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是两个并行不悖的工作内容,不是说做了预告登记,合同备案就不再做了,合同备案依然是需要的。经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一审法院审理的丰渡公司诉云梯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粤0111民初21385号民事判决,该案中查明:丰渡公司与云梯公司签署《花都颐和山庄项目推广服务合同》,约定云梯公司委托颐和房产代理公司从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对花都颐和山庄项目进行推广联动服务,客户保护期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8月15日止等等。一审法院审理的李转欢与云梯公司、颐和房产代理公司、丰渡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111民初9797号〕中,丰渡公司陈述其在云梯公司的授权下负责案涉楼盘的对外推广、销售。其带领购房人看房后,购房人若选择由该司提供居间服务并支付服务费50000元,则可享有在对外售价基础上减少15万元的购房优惠。广州房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变更名称为广州丰渡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审第三人丰渡公司。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二审仅针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协议书是否具备解除的条件,导致合同解除的责任方是哪方?颐和房产代理公司代理云梯公司与李翠平签订的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但是,云梯公司没有完成合同备案,案涉房屋至今未完成竣工验收,不能交房,云梯公司构成违约。李翠平主张解除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协议,依法有据,一审法院判令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云梯公司之日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云梯公司二审提供的证据材料不是一审后产生,且对本案的实体处理不构成实质影响,本院不予采纳。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协议解除后,一审法院对定金、购房款及李翠平的损失等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云梯公司上诉认为丰渡公司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不应由其赔偿,因李翠平的该项损失是因为云梯公司的违约造成,且云梯公司与丰渡公司之间存在案涉楼盘的推广服务合同关系,一审判决由云梯公司赔偿,并无不当,本院对云梯公司的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云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336.89元,由上诉人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