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19****053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1民初6300号 |
案号 | (2021)粤0111执1479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陈雨思与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花都颐和山庄(原名云梯山庄)认购书》、《花都颐和山庄购房协议》及《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21年3月18日解除;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陈雨思返还购房款270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分段计算,计算方式为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505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705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该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陈雨思退还维修资金11221元、代办费1050元;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陈雨思赔偿按揭代理费损失900元;五、驳回原告陈雨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62.5元,由原告陈雨思负担11.3元,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51.2元并须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给原告陈雨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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