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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19****053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11民初5237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148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日期 2022-0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刘超与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花都颐和山庄(原名云梯山庄)认购书》及《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于2021年3月15日解除;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刘超返还购房款108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分段计算,计算方式为以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7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8795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5102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5102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08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刘超退还维修资金17803元;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刘超赔偿损失52114元;五、驳回原告刘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149.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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