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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54173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4民初639号
    案号 (2020)京04执1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贷款本金 158 999 997.53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中利息分以下三段:1.截至2019年5月20日止,利息为17 016 189.51元;2.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以本金 157 999 997.5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3.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以本金157 499 997.5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截至2018年6月21日止,罚息和复利合计3 286 824.13元;之后的罚息分以下四段均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1.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罚息为45 916.67元;2.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以逾期本金100万元为基数;3.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以逾期本金150万元为基数;4.自2019年8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逾期本金158 999 997.53元为基数;之后的复利自2018年7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的利息和逾期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逐月累算); 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已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名下直流电机等共计62项机器设备(名称、数量、型号等均以登记编号为玉工商抵登号2015第02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所附清单中列明的内容为准)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玉田县县城北环路北侧现代工业园区、面积为32 540平方米的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玉田国用(2008)第0129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号:玉政他项(2015)第1002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不超过最高债权额本金1464.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玉田县县城北环路北侧现代工业园区、面积为29 847.1平方米的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玉田国用(2006)第219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号:玉政他项(2015)第1001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不超过最高债权额本金13 520 7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玉田县县城北环路北侧现代工业园区、面积为33 233.65平方米的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玉田国用(2006)第218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号:玉政他项(2015)第1004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不超过最高债权额本金15 054 8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玉田县县城北环路北侧现代工业园区、面积为11 667平方米的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玉田国用(2009)第644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号:玉政他项(2015)第1003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不超过最高债权额本金29 855 9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玉田县县城北环路北侧现代工业园区、建筑面积为1881.46平方米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玉田县房权证玉股份字第200900563号;《房屋他项权证》号:玉田县房他证玉他字第201500325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不超过最高债权额本金5 616 647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玉田县县城北环路北侧现代工业园区、建筑面积为7646.31平方米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玉田县房权证玉股份字第200900561号;《房屋他项权证》号:玉田县房他证玉他字第201500366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不超过最高债权额本金23 202 498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被告北京缤纷顺通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出质股权数额为20 600万元)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被告唐山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刘如宝、被告贾玉杰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一、被告唐山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刘如宝、被告贾玉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追偿; 十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 5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缤纷顺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唐山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刘如宝、被告贾玉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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