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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如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541734-5
    执行依据文号 玉劳人裁字(2017)026号
    案号 (2018)冀02执43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玉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6
    发布日期 2018-04-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裁决如下: 1、双方于2017年3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景辉经济补偿金20430.51元(2150.58元X9.5个月)。 3、被申请人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景辉工资15234元,未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808.5元。 以上第二、三项合计39473.01元 4、驳回申请人杨辉辉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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