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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滨公(长)行罚决字[2019]500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90118杭州华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1月17日16时,长河派出所对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河路475号2幢1层107室的杭州华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危险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不如实记录储存、使用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各城区建设银行(余杭、萧山除外)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18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长河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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