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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豫宁)质监当罚字〔2018〕第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轻微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25
    决定机关 宁陵县质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