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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谭玉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07328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05民初910号
    案号 (2018)苏0205执9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9
    发布日期 2018-05-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新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支付价款4266009.99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266009.99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孙凡瑞在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结欠新泰公司价款415万元范围内向无锡新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10元,由新泰公司负担3177元,张弓公司、孙凡瑞共同负担39333元,张弓公司另行再负担1100元(新泰公司同意其预交的应由张弓公司、孙凡瑞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由张弓公司、孙凡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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