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陇环罚字〔2017〕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公司城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自2016年12月29日凌晨1时至2016年12月30日10时之间,主要污染物COD排放浓度为120.95mg/l、423.39mg/l;氨氮排放浓度为16.32mg/l、19.83mg/l,出水水质均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限值要求,属超标排放。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人民币38186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1-18 |
决定机关 | 陇西县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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