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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鸿盛思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60057****56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603民初880号
    案号 (2021)赣0603执17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6
    发布日期 2021-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龚锐与被告鸿盛思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签订的《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认股委托协议》及原告龚锐与被告刘小伟于2017年8月18日签订的《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被告鸿盛思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认购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暂计99,908.4元(从2017年11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龚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9.54元,由被告鸿盛思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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