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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鸿盛思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小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60057****56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602民初210号
    案号 (2019)赣0602执18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19-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鸿盛思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芸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共计597867元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以5978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为止); 二、驳回原告崔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6元(已减半)、保全费4226元,合计9832元,由被告鸿盛思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8711元,由原告崔芸承担11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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