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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鸿盛思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小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60057****56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602民初332号
    案号 (2019)赣0602执18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19-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鸿盛思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建军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172082.19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为7141.09元(从2019年1月1日按照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9年1月20日,之后的以2172082.1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马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98.5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98.5元,由原告马建军承担1720元,由被告鸿盛思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547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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