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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000055****514Y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422民初1458号
    案号 (2021)湘0422执恢1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全正大、胡辉云与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谭友友于2015年7月21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谭友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全正大、胡辉云工程保证金600000元,并以工程保证金6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付清工程保证金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全正大、胡辉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4320元,由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谭友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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