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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000055****514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04民初15133号
    案号 (2020)宁0104执64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5
    发布日期 2021-01-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魏忠工程款1350000元、违约金82741.10元(5986.30元+5647.95元+1008.56元+70098.29元),并以13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不能承担部分,由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6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2860元,由原告魏忠负担6181元,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6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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