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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卫公罚〔2021]1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第1页共2页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富卫公罚〔2021〕184号被处罚人:杭州艾威酒店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3281443826,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北环路34号,法定代表人:金丽燕,女,汉族,联系电话:13675859580。2021年6月7日,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1.现场在你(单位)18楼消毒间内查到:茶具保洁柜内放有备用的杯具,杯具上放有消毒台账记录本等杂物;2.现场在你(单位)18楼消毒间内查到:茶具保洁柜内放有折叠好的备用床单,与纸盒混放。你(单位)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2021年6月10日,对你(单位)受委托人房务经理孙鋆作进一步调查询问,最终确认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茶杯、床单)进行保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3.金丽燕身份证复印件1份;4.现场笔录1份;5.现场照片2张;6.询问笔录1份;7.授权委托书1份等。证据1-3证明该单位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证据4-7证明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茶杯、床单)进行保洁案。2021年7月6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杭富卫公告〔2021〕18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你(单位)告知了拟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对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无异议。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6
    决定机关 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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