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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公(城东)行罚决字[2020]035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17日下午,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北环路36号501室的浙江德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富春新天地酒店(景澜酒店)的前台服务员陈某,未按规定将X房间住宿旅客何某的身份信息资料登记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2020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2020年08月11日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北环路36号501室的浙江德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富春新天地酒店(景澜酒店)因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身份信息资料登记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责令限期改正,本次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身份信息资料登记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9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城东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