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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60414****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三法沥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3执恢14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日期 2020-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31631209620669】。一、限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975000 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 3900000 元为本金从 2014 年 6 月 11 日开始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本金 975000 元为宜。 二、驳回原告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8115 元,由原告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6775 元,原告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3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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