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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环萧罚[2021]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7^02
    行政处罚内容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萧处罚[2021]13号当事人:浙江红利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萧山区红山农场法定代表人:沈钊校经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0日执法检查查实,当事人主要从事印染加工生产,经过环评审批和行业整治验收,检查当日生产正常,废水正在外排到污水管网。现场取样经杭州市萧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分析,废水排放口总磷浓度为1.90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中的排放标准。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2021年3月1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拍摄的音像资料证明当事人生产正常,废水正在外排到污水管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采样的事实;2、2021年3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及拍摄的音像资料,证明当事人检查当日生产正常,废水正在外排到污水管网,经监测,废水排放口总磷浓度为1.90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中的排放标准的事实;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4、法定代表人沈钊校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沈钊校的身份;5、受委托人高利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高利华的身份以及签字确认有效性的事实;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审批件的复印件和印染企业通过限期治理验收的通知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经过环评审批和行业整治验收的事实;7、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取得排污许可的事实;8、监测报告证明当事人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超过排放标准的事实;9、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照片证明当事人检查当日废水排放量的事实;10、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事实;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对执法文书送达地址书面确认的事实;12、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我局于2021年4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杭环萧听证[2021]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或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9
    决定机关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 沈钊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