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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萧(消)行罚决字〔2019〕03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红利集团有限公司(红山农场)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阶次,决定给予浙江红利集团有限公司1号宿舍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浙江红利集团有限公司1号宿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于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萧山区财政专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萧山区大队 2019年8月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07
    决定机关 萧山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沈钊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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