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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0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2月2日,被处罚人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越城区洋泾湖7号地块商住项目场外工程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存在裸土未覆盖、未及时冲洗地面等问题。当事人已自行整改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局认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是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被处罚人的行为已影响城市市容,但被处罚人的行为已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三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本局已责令被处罚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9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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