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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丽人社罚决字﹝202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丽水莲都灵山社区项目三标段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浙江尚谦艺建筑有限公司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且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本机关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丽人社监令字〔2021〕21号),限期改正指令要求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之前做好整改,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波授权委托项目经理张锦森于当日签收,但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限期改正指令书的要求履行限期改正指令。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及询问笔录证明。上述行为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已构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向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人社监告字〔2021〕3号),告知处罚的理由、依据、数额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结合《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规定的罚款幅度,决定对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8
    决定机关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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