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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1月2日,当事人在温州市核心片区站南单元A-19地块出入口清洗出入车辆过程中,产生污水排放至月乐东街,导致路面污染,污染道路面积计5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违法性质为: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5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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