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1月2日,当事人在温州市核心片区站南单元A-19地块出入口清洗出入车辆过程中,产生污水排放至月乐东街,导致路面污染,污染道路面积计5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违法性质为: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05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