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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02-1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03-2904:25:00,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温州市中央涂D-13a地块项目工地,夜间进行挖机开挖施工作业,场界外监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超出规定限值,且现场无法出示相应夜间施工证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7-2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7-21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1
    决定机关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