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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12-0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车轮带泥运行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03-1015:57:00,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温州市核心片区站南单元A-19地块,前月乐东街路面有带泥车辙印迹,印迹自工地门口向温瑞大道方向延伸,污染长度为50米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南汇中队2020-05-2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南汇中队2020-04-26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6
    决定机关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