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宝仁达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古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607380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一法道民二初字第190号 |
| 案号 | (2017)粤1971执1810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10-24 |
| 发布日期 | 2018-03-1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福建建科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理文造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59941.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以2759941.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4年10月27日起计至2015年3月27日止;2、以2759941.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5年4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林广闽、江西宝仁达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建科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理文造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576.3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576.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福建建科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林广闽、江西宝仁达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3508元(被告徐志伟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理文造纸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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