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宝仁达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古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607380-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民终6235号 |
| 案号 | (2017)粤1971执569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3-29 |
| 发布日期 | 2017-09-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福建建科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理文造纸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2637.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应以662637.8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12月16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林广闽、江西宝仁达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建科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广闽、江西宝仁达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建科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东莞理文造纸厂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志伟、江西宝林达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林辛韬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35.51元、保全费3937.75元(原告已预付),均由被告福建建科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林广闽、江西宝仁达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7381元由原告东莞理文造纸厂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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