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宝仁达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古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60738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丰民初字第3974号 |
案号 | (2016)闽0503执24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15 |
发布日期 | 2017-08-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泉州洛江建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截止2015年6月16日所欠利息、罚息和相应复利合计人民币264344.71元及此后产生利息罚息等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泉州洛江建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公告费560元;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对被告泉州洛江建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BHS高档高速瓦楞纸板生产线等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泉州建鸿纸品有限公司、江西宝仁达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泉州贵格纸业有限公司、林广闽、林广生对被告泉州洛江建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在9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江建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杨莺英以其与被告林广闽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被告连小琴以其与被告林广生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被告泉州洛江建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9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洛江建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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