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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市监行处字〔2019〕8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500.00元人民币。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08
    决定机关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