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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市环罚字[2019]41号(虞)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朗诗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经环评报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19]41号(虞)    当事人:浙江朗诗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3639586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锦成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一区    我局于2018年7月9日对你单位建设项目未经环评报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8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直饮水机项目中的喷漆工序和电子线缆项目中的制粒工序未经环保部门审批,造粒生产工段擅自于2014年5月开始建设,并于2015年2月建成并投入生产;喷漆生产工段擅自于2017年4月开始建设,并于2017年6月建成,尚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直饮水机项目中的喷漆工序和电子线缆项目中的制粒工序已建成。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生产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刘忠奶、焦力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朱锦成的法定代表人身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2
    决定机关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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