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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仑市监处〔2020〕5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合格证标签上标注不真实的生产日期的行为,建议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一次性防护口罩;并建议对该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0619.4元;二、处罚款9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6
    决定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昊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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