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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88167****95X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0881民初577号
    案号 (2021)鄂0881执9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8
    发布日期 2021-1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时偿还原告京山炬烽锅炉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21500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京山炬烽锅炉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2025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2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2025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202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20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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