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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88167****95X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502民初3633号
    案号 (2021)晋0502执7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1-08-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借款利息809419.33元(截止2020年10月29日)并自2020年10月30日起按月利率12‰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具体金额以银行核心系统统计数据为准)及原告律师费20000元; 二、被告晋城市点石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三盈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耿晋生、高博仑、王莉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对被告三盈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90元,减半收取为5945元,由被告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晋城市点石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三盈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耿晋生、高博仑、王莉莉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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