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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犇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799246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03民初2015号
    案号 (2021)赣0103执4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日期 2021-04-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尚食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垫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 392 345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完全清偿之日止;以407 655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完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省尚食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00 000元; 三、被告江西省尚食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1 000元; 四、被告江西犇牛实业有限公司、邓勇、龚艳怡、朱红对上述一、二、三项应负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江西犇牛实业有限公司、邓勇、龚艳怡、朱红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尚食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如被告江西省尚食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清偿上述一、二、三项债务,则拍卖登记于被告江西省尚食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进贤县下埠集乡乐家村铙家村小组(证号:进贤县林证字第(2012)第0215020001号)409.3亩林权,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 七、驳回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 995元,由被告江西省尚食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犇牛实业有限公司、邓勇、龚艳怡、朱红共同负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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