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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北环罚决字[2017]第 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处罚内容 1、廖屯镇食品站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元。2、闾阳镇食品站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元。3、正安镇食品站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元。4、中安镇食品站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元。5、窟窿台食品站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元。6、柳家乡食品站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元。合计罚款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16
    决定机关 锦州市北镇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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