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北综执专一罚住〔2021〕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自2019年10月起,北海国安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位于北海市海景大道128号的中信国安·北海第一城C-2-2地块7#楼高层户内精装修工程的施工,并已完成高层户内精装修。该工程装修面积为11012.01平方米,工程合同价款为3742962.17元,符维贤为该项目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本机关于2021年8月12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综执专一告住〔2021〕19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伍万贰仟肆佰零壹元肆角柒分(¥52401.47)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20 |
决定机关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