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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北综执专一罚住〔202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自2019年10月起,北海国安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位于北海市海景大道128号的中信国安·北海第一城(C-2-2地块)3#、4#、5#、6#高层户内及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的施工,并已完成精装修施工。该工程装修面积约为4.3万平方米,工程合同价款为34647243.03元,符维贤为该项目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6月24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综执专一告住〔2021〕6号),该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提出陈述申辩,①称我局对该公司按合同价款的1.4%处罚,对责任人员按公司罚款数额的7%处罚,望减轻处罚,②申请把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姜玉明更换成符维贤。经复核,对该公司提出的理由本机关决定把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姜玉明更换为符维贤,处罚的自由裁量基准维持原有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肆拾捌万伍仟零陆拾壹元肆角(¥485061.4)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6
    决定机关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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