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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环拱罚[2016]第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25号(注册场地);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48号(生产场地)法定代表人:路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2G2016年7月6日,拱墅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48号的生产场所和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生产正常,总排口正在排放废水,执法人员对外排废水采样送检。经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当事人纳管排放废水pH值和悬浮物浓度均超过相关标准。当事人涉嫌不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水污染物,本局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塑胶产品、电子产品、五金产品的生产,废水主要来自蚀刻和清洗废水,废水经收集处理后纳管排放。经采样监测,当事人纳管排口排放废水pH值为9.51,悬浮物浓度为1100mg/l,均超过其《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副本)(编号:****10121-114)所载明的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之三级标准,不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水污染物。本局认为,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当事人不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第三条“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已构成不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水污染物行为。鉴于当事人整改主动积极,整改措施有效,可以在量罚幅度上予以考虑。根据《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不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经集体审议,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区所属网点(机构代码:****06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8-15
    决定机关 拱墅环保分局
    法定代表人 章笠中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