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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武)应急罚〔2021〕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石场未按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在石场生产线维修保养和挖掘机故障停工期间,现场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和阻止挖掘机司机进入石场采矿南面第二个台阶上停留的挖掘机驾驶室,直至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石场作出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24
    决定机关 南宁市武鸣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