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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市广达国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2369****550U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民终9860号
    案号 (2018)苏0118执20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2
    发布日期 2019-01-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达公司给付原告江苏汇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息379093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广达国裕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广达国裕公司给付原告江苏汇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2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4901元,由原告负担22455元,二被告负担2324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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