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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076****6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82民初14040号
    案号 (2019)苏0582执59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6
    发布日期 2019-12-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市互惠光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代偿款10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查正发应对被告张家港市互惠光电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余荣彪、查烽应对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代偿款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中的张家港市互惠光电有限公司不能偿还部分各自按五分之一的份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0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互惠光电有限公司、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查正发负担,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余荣彪、查烽应负担其中的21362元。被告张家港市互惠光电有限公司、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查正发负担部分由被告张家港市互惠光电有限公司、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查正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1101950666。被告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余荣彪、查烽负担部分由被告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余荣彪、查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110195068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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