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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苏鑫化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67****10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81民初6076号
    案号 (2021)苏0281执11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7-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市华鑫化纤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无锡市融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4.5‰上浮20%计算)。二、江阴市华鑫化纤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无锡市融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单保函费用损失7500元。三、江阴市苏鑫化纤有限公司、江阴市金兔化纤有限公司、6孙江峰、缪晓炜对江阴市华鑫化纤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41元(无锡市融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华鑫化纤有限公司、江阴市苏鑫化纤有限公司、江阴市金兔化纤有限公司、孙江峰、缪晓炜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无锡市融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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