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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邢处〔2021〕13053421000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1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2
    决定机关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马蕊婧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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