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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消)行罚决字〔2020〕0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丽恒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明珠北路辅路西150米由浙江丽恒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伟伟)负责管理的兴国商务楼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丽恒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长兴农村商业银行金陵路支行(账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8820200120130100015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长兴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6
    决定机关 长兴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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