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甬海市监处〔2021〕57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生产的食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警告。对于当事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以及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警告。对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1瓶超过保质期的老抽王、1袋超过保质期的姜汁红糖;二、罚款20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08 |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章雅君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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