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8〕022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高桥区南苑e家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新丰村工业园区宁波市锦扬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南苑e家酒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新丰村工业园区宁波市锦扬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南苑e家酒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新丰村工业园区宁波市锦扬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南苑e家酒店责令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海曙区大队 2018年8月2日。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8-02 |
| 决定机关 |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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