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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厦门普瑞斯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庄雪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54683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厦民初字第624号判决书
    案号 (2015)厦执字第010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9
    发布日期 2015-11-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执行人厦门普瑞斯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5960193.91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5960193.9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5年1月2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即2015年11月7日为291天计867208.21元);2、被执行人厦门普瑞斯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借款本金1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1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2个月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乘以1.5,自2015年5月2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即2015年11月7日为171天计718200元);3、被执行人厦门普瑞斯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2480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有权以被执行人厦门惠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其名下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仙岳二里50号801室住宅、思明区仙岳二里50号901室住宅、思明区仙岳二里55号101单元商业房地产、思明区仙岳二里55号102单元商业房地产、思明区仙岳二里55号103单元商业房地产、思明区仙岳二里55号104单元商业房地产、思明区仙岳二里55号105单元商业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从所得价款在2000万元的最高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5、被执行人吴永祥、张细妹、张和元、桑江建在2000万元的最高限额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厦门普瑞斯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被执行人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5960193.91元+借款本金14000000元+律师费保全费253000元=20213193.91元为基数,按每日0.0175%计算,自2015年11月8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以上暂合计为21798602.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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